

抵免規則
修課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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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校自106 學年度開設踏溯台南課程,為鼓勵學生主動學習,並符合課程的在地觀點、專業知識建立、實際參與等精神,擬訂定本校踏溯台南抵免規則。
108.12.17「108 學年度第 1次通識教育委員會」通過(一)(二) (一)已具備臺南市行政轄區內由內政部國家公園或交通部國家風景區或臺南市政府之文化、 觀光、環保機關或文化部轄下在台南的博物館之一(臺灣文學館、臺灣歷史博物館、國立臺灣史前文化博物館-南科考古館)頒發之正式或義務解說員證照者。 (二)取得本校博物館導覽志工資格者。
114.10.29「114學年踏溯台南課程委員會」通過(三) (三)學生曾修畢「踏溯台南」0學分或1學分課程,得向辦公室申請證明,學分抵免由所屬系所進行認定。
115.6.3「115學年踏溯台南課程委員會」通過(四) (四)修畢AP(大學先修課程資訊平台,Advanced Placement)踏溯台南課程,且及格成績者。 |